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保字第96-1号原告瑞安市信强包装厂。诉讼代表人林凤考。委托代理人肖成飞、陈光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秦纯花。本院在审理(2014)温瑞商初字第402号原告瑞安市信强包装厂与被告秦纯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信强包装厂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秦纯花的账户(账号:62×××11;开户行:中行)在存款等值人民币7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信强包装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秦纯花开户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账号为62×××11账户在存款等值人民币7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李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郑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