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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保字第96-1号

瑞安市信强包装厂与秦纯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瑞安市信强包装厂,秦纯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保字第96-1号原告瑞安市信强包装厂。诉讼代表人林凤考。委托代理人肖成飞、陈光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秦纯花。本院在审理(2014)温瑞商初字第402号原告瑞安市信强包装厂与被告秦纯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信强包装厂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秦纯花的账户(账号:62×××11;开户行:中行)在存款等值人民币7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信强包装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秦纯花开户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账号为62×××11账户在存款等值人民币7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李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郑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