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嘉桐执民字第2153号申请执行人钟培泉。被执行人李建生。被执行人盛方珍。申请执行人钟培泉与被执行人李建生、盛方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嘉桐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0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25680.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建生、盛方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嘉桐执民字第215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智伟
审 判 员 高生甫
审 判 员 金 叶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周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