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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刑执字第153号

何健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153号罪犯何健,男,生于1988年2月10日,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1月刑满释放。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新都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健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未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德刑执字第9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何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健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健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涛

审判员  彭刚

审判员  王婧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