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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刑初字第123号

肖军峰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肖军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青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军峰。辩护人张慧,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4)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军峰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昌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军峰及其辩护人张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肖军峰先后多次聚集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均另处)等人在其租住的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408弄佳景河畔小区1号201室、广场街158弄留水园别墅74号内,以扑克牌“梭哈”、“二八杠”等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渔利人民币2万元左右。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肖军峰在留水园别墅74号聚集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另处)以搓麻将、“二八杠”形式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600万元左右。另查明,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肖军峰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肖军峰曾于2012年5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军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军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肖军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军峰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累犯、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军峰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自首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军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二、被告人肖军峰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程程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