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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鲤民初字第6086号

吴朝阳与庄群雄、郭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朝阳,庄群雄,郭冰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鲤民初字第6086号原告吴朝阳,男,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文明,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群雄,男,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郭冰冰,女,回族,住泉州市鲤城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荣辉、黄露,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朝阳与被告庄群雄、郭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朝阳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朝阳以与二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朝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经本院决定实收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吴朝阳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骅

审 判 员  林舒岚

人民陪审员  蔡毓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铭达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