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鲤民初字第6086号原告吴朝阳,男,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文明,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群雄,男,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郭冰冰,女,回族,住泉州市鲤城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荣辉、黄露,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朝阳与被告庄群雄、郭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朝阳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朝阳以与二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朝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经本院决定实收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吴朝阳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骅
审 判 员 林舒岚
人民陪审员 蔡毓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铭达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