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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4-1号

吴仲廉与危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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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4-1号

原告:吴仲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被告:危美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仲廉诉被告危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仲廉于2014年1月26日以被告已归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仲廉以被告已归还全部欠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吴仲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20元(其中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原告已预付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告吴仲廉负担。

审 判 长 叶 菁

人民陪审员 王 震

人民陪审员 李秋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