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0377号原告杭州九龙厨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大石盖村。法定代表人沈玉萍,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展,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开元名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水渡口大道135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兴,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劼,男,汉族,1969年04月0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九龙厨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开元名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九龙厨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给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九龙厨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九龙厨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21元,减半收取476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花 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纪敏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