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1882号
原告:俞春娟。
委托代理人:韩建军。
被告:宁波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晓宁。
委托代理人:叶建江。
委托代理人:柴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春娟为与被告宁波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春娟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俞春娟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春娟撤回对被告宁波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俞春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琼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赖建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