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良商初字第41号
原告:俞国元。
被告:唐忠尧。
被告:莫杭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国元诉被告唐忠尧、莫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国元在签收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富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浩亮 来自
俞国元与唐忠尧、莫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良商初字第41号
原告:俞国元。
被告:唐忠尧。
被告:莫杭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国元诉被告唐忠尧、莫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国元在签收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富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浩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