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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良商初字第41号

俞国元与唐忠尧、莫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国元,唐忠尧,莫杭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良商初字第41号

原告:俞国元。

被告:唐忠尧。

被告:莫杭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国元诉被告唐忠尧、莫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国元在签收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富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浩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