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霞民初字第309号原告陈彬,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林秋华,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陈支何,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霞浦县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龙贤社区霞富弄100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50921100011687。法定代表人XX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作权,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彬、林秋华诉被告霞浦县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彬、林秋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彬、林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财产保全费7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言华
代理
审判员 林如婷
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