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源民初字第87号

太原市廉顺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冯登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8-04-03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太原市廉顺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冯登峰,杨大俊,山西宝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源民初字第87号原告太原市廉顺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182号4幢四层403-410室。法定代表人范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蔺楠,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中段38号。负责人贾志刚。被告冯登峰,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杨大俊,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新街南一巷5号院10排5户。被告山西宝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体育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保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廉顺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冯登峰、杨大俊、山西宝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廉顺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廉顺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廉顺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太原市廉顺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志立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