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中民终字第5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春红,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台县骆驼城乡健康村。委托代理人赵多伟(系李春红之夫),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波,男,汉族,大学文化,华东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住高台县骆驼城乡健康村。委托代理人李文勤(系李波之父),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杜红芳,女,小学文化,汉族,农民,住高台县骆驼城乡健康村三社。
上诉人李春红因与被上诉人李波、杜红芳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春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多伟,被上诉人李波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勤,被上诉人杜红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宏荣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岳 瑾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关 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