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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中民终字第52号

上诉人李春红与被上诉人李波、杜红芳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春红,李波,杜红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中民终字第5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春红,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台县骆驼城乡健康村。委托代理人赵多伟(系李春红之夫),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波,男,汉族,大学文化,华东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住高台县骆驼城乡健康村。委托代理人李文勤(系李波之父),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杜红芳,女,小学文化,汉族,农民,住高台县骆驼城乡健康村三社。

上诉人李春红因与被上诉人李波、杜红芳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春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多伟,被上诉人李波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勤,被上诉人杜红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宏荣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岳 瑾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关 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