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开民初字第0086号原告黄秀贤。委托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成龙。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乐路461号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贤与被告浦成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秀贤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张燕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