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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初字第0862号

罗维民与齐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5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维民,齐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初字第0862号原告罗维民,男,1934年11月5日生,汉族。被告齐沛,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沛县张庄镇张庄行政村。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维民诉被告齐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维民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维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坤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