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初字第0862号原告罗维民,男,1934年11月5日生,汉族。被告齐沛,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沛县张庄镇张庄行政村。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维民诉被告齐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维民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维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坤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