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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执字第00024-1号

亳州市井中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亳州市井中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良夫面粉有限公司,安徽占元面粉有限公司,亳州市大生面粉有限公司,安徽珠东面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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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亳执字第00024-1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井中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井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良夫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夫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执行人:安徽占元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占元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姜占元。

被执行人:亳州市大生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生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珠东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东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安珠东。��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亳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亳州市井中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良夫公司、占元公司、大生公司、珠东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占元面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冬云

审 判 员  孙 健

代理

审判员  梁绍成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