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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保字第2号

叶明标与张子寿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1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明标,张子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叶明标,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申请人张子寿,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申请人叶明标因与被申请人张子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子寿所有的座落于浦城县(房产证: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叶明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子寿所有的座落于浦城县(房产证:XX**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跃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