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叶明标,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申请人张子寿,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申请人叶明标因与被申请人张子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子寿所有的座落于浦城县(房产证: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叶明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子寿所有的座落于浦城县(房产证:XX**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跃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