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济刑初字第468号

范继平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5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范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济刑初字第468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XX,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海燕,被告人范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范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济源市宣化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济源市小十字路口西侧时,与前方驾驶轿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袁XX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范XX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范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3.9992mg/100ml。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范XX赔偿袁XX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范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XX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前科查询结果,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XX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3.9992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范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范红海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