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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30号

马京国与高风平、董姬秀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京国,高风平,董姬秀,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30号原告马京国。被告高风平。被告董姬秀。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京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京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红兵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牛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