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30号原告马京国。被告高风平。被告董姬秀。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京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京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红兵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牛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