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民一特字第2号申请人陆明。委托代理人龙奎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瑞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林瑞文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陆明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林瑞文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陆明自愿撤回宣告被申请人林瑞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陆明撤回申请。
审判员 应 礼 奕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鸿进(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