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天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男,1989年3月3日出生。2013年11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肖X,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2013年11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易某某,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2013年11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谭某,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2013年11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4)第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肖X、易某某、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肖X、易某某、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中旬,被告人肖某分别与位于本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经营“张家大屋”土菜馆的被告人肖X和位于本市天心区新开铺南二环立交桥下经营“鱼香万家”餐馆的被告人易某某商量,以每天1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租金租用被告人肖X、易某某各自经营的场所开设赌场。被告人肖X、易某某分别予以同意。被告人肖某遂先后在被告人肖X、易某某各自经营的场所以麻将“扳砣子”的方法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赌场每天晚上20时开始至次日凌晨2时结束,赌注以100元起2000元封顶。被告人肖某以每天300元至400元不等的报酬聘请被告人肖X和张文(另案处理)负责抽取“水钱”、聘请被告人谭某负责洗牌、发牌。其间,2013年11月17日、21日二天晚上,被告人肖某租用被告人肖X经营的包厢进行赌博活动,2013年11月18日、19日、20日、22日四天晚上,被告人肖某租用被告人易某某经营的二楼茶馆包厢进行赌博活动,每场参赌人员10余人。被告人肖某抽取“水钱”累计达3万余元,被告人肖X分得场地租金及工资5000余元,被告人易某某分得场地租金等费用9000元,被告人谭某分得2000元。2013年11月22日晚2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的举报在本市天心区“鱼香万家”餐馆二楼茶馆包厢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肖某、肖X、易某某、谭某以及参赌人员,扣押被告人肖X赌资4100元、被告人易某某违法所得5400元以及参赌人员赌资。被告人肖某、肖X、易某某、谭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肖X、易某某、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易某某、何某、谢某、杨某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肖某、肖X、易某某、谭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肖X、易某某、谭某提供赌具、场所开设赌场,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肖某、肖X、易某某、谭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4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X、易某某、谭某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肖X、易某某、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违法所得均应予以追缴。对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肖某、肖X、易某某、谭某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提供了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肖某、肖X、易某某、谭某适用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肖某、肖X、易某某、谭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分别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二、被告人肖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六百元。
四、被告人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两千元。
五、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赌资及被告人易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曾新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汉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