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738号罪犯宋慧玲,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尉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慧玲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对宋慧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5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宋慧玲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6月17日,被告人宋慧玲、王蒙、孙勇等人将尉氏县实验中学女学生周某某强行带至尉氏县某招待所,采用胁迫、殴打手段强迫周某某卖淫。2008年7、8月份,被告人宋慧玲、王蒙伙同他人,将杨某某、梅某、黄某某及陈某诱骗到广东省东莞市,并采用殴打等手段,强迫其卖淫,其间宋慧玲指使被告人王蒙强奸了被害人梅某,随后又将梅某、杨某某从东莞带至尉氏县,强迫二人卖淫,并从中获利。该犯系主犯,犯罪时未成年。罪犯宋慧玲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15日记功1次;2012年5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2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8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慧玲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慧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元
审判员 王明哲
审判员 范艳宏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