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1148号
原告:刘长金,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8日。
委托代理人:杨映跃,江油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耀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光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金诉被告四川省耀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金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70元,由原告刘长金承担。
审判员 任大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怀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