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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96号

周敦刚与苑庆山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96号

原告:周敦刚。

被告:苑庆山,出生年月日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敦刚诉被告苑庆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敦刚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敦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周敦刚负担。

审 判 长  于翠英

审 判 员  边国庆

人民陪审员  崔 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马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