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96号
原告:周敦刚。
被告:苑庆山,出生年月日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敦刚诉被告苑庆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敦刚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敦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周敦刚负担。
审 判 长 于翠英
审 判 员 边国庆
人民陪审员 崔 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马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