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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1937号

杨建新、薛荷英与周春峰、常安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建新,薛荷英,周春峰,常安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杨建新。原告薛荷英。委托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春峰。委托代理人周长荣(周春峰之父),汉族,1964年12月28日生。被告常安桂。委托代理人张磊,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大丰支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幸福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钱洪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红,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雷,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建新、薛荷英诉被告周春峰、常安桂、人民财保大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审 判 长 郁  剑  波

代理

审判员 徐  中  宁

人民陪审员 潘    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翔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