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杨建新。原告薛荷英。委托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春峰。委托代理人周长荣(周春峰之父),汉族,1964年12月28日生。被告常安桂。委托代理人张磊,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大丰支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幸福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钱洪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红,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雷,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建新、薛荷英诉被告周春峰、常安桂、人民财保大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审 判 长 郁 剑 波
代理
审判员 徐 中 宁
人民陪审员 潘 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翔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