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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执字第408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与北京中盛龙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北京中盛龙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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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40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滨惠北二街5号。

法定代表人:赵斌,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保明,男。

委托代理人:张靖承,男。

被执行人:北京中盛龙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北里21号楼432号。

法定代表人:马得礼,男,经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工商通处字(2013)第8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842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842号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请强制执行的京工商通处字(2013)第8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张 岩

代理

审判员 曹 慧

人民陪审员 陈淑语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