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瓯刑初字第166号

汤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汤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瓯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曾因盗窃于2008年3月26日被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盗窃先后于2008年11月15日、2013年2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各处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温瓯检刑诉(2014)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含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汤某来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河庄村藕池路12弄3号被害人朱某家中,窃取电瓶车上的电瓶1组(价值605元)。2013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汤某来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辽前路37号被害人汪某经营的“兄弟服装加工厂”,窃取该厂一楼车间内女式上衣30件(价值600元)。2013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汤某来到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黄屿村宏旺路16号被害人刘某经营的工厂内,窃取发电机上蓄电池4个(价值共计4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刘某、汪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监控视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汤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4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汤某退赔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正产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戴督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