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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56号

新法民一初字第56号黎XX与李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黎XX,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黎XX,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桑梓镇。被告李XX,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桑梓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黎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XX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黎XX负担100元。

审判员  晏建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伟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