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黎XX,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桑梓镇。被告李XX,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桑梓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黎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XX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黎XX负担100元。
审判员 晏建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伟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