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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民二初字第351-1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青民二初字第351-1号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珍),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三弓路下段227号。身份证号42011119700114102X。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许某某(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某,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公交集团公司六公司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三弓路下段227号。身份证号420107196706250059。委托代理人曾某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17元,减半收取4,608.5元,其中3,686.5元予以免交,另92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友芬

人民陪审员  刘 齐

人民陪审员  黄宝贵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际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