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芦法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92年9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小学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窜至株洲市芦淞区老市人防办宿舍1栋某房,趁被害人朱某熟睡之机,盗走其小米2S型手机一台。经株洲市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1764元。2013年12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被扭送至建设派出所。经讯问,被告人何某交代了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于2013年12月初的一天凌晨3时许盗窃被害人朱某200元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向被害人朱某退赔损失人民币1800元。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的家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的报案及陈述、对案笔录、照片、手机销售凭证、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收条及被告人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向被害人退赔损失,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何某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何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被告人何某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于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李叶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抄 羽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