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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麒民初字第347号

杨朴才与董金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朴才;董金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麒民初字第347号 原告杨朴才,男,汉族,住麒麟区。 被告董金香,女,汉族,住麒麟区。 原告杨朴才诉被告董金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2014年0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朴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硬蛋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杨朴才撤诉。

审判员  许宝仓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