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183号罪犯吴泽兵,男,生于1968年1月15日,汉族,出生地址四川省遂宁市,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7日以(2001)绵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吴泽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千元。被告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6日以(2001)川刑终字第212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1293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5年10月19日以(2005)德刑执字第836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07年11月9日以(2007)德刑执字第1060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于2009年9月27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932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7月10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1017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吴泽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泽兵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泽兵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泽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为民
审判员 彭 刚
审判员 王 婧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