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437号罪犯徐发伟,男,汉族,1987年4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06)西法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发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并被评为2013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发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作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卫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