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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刑初字第128号

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普刑初字第128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普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大学文化,某某出版集团上海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本市嘉定区,暂住地本市普陀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某趁暂住于被害人刘某某住处本市普陀区中潭路XX弄XX号XX室及至被害人刘某某家作客等之际,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于家中的GUCCI腰带一条(价值人民币1710元)、红色BOTTEGAVENETA(BV)包袋一只(价值人民币2660元)及手表、戒指、衣服等财物。2013年10月27日,被害人刘某某在被告人陈某某暂住地发现自己被窃财物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潘某某、马某、倪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唐慧琴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殷轶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审判员唐慧琴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殷轶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