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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576号

苏州新翊橡塑发展有限公司与严雪芳、罗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新翊橡塑发展有限公司,严雪芳,罗国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苏州新翊橡塑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巧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世林,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雪芳,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国良,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翊橡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严雪芳、罗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新翊橡塑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州新翊橡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邵晓波

代理

审判员  殷 翔

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