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苏州新翊橡塑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巧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世林,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雪芳,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国良,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翊橡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严雪芳、罗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新翊橡塑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州新翊橡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邵晓波
代理
审判员 殷 翔
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