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新执行字第2083-1号申请执行人陈益如,女,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罗景风,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益如与被执行人罗景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景风应给付申请人10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景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3)龙新执行字第20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振 德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海华(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