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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新执行字第2083-1号

陈益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29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益如,罗景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新执行字第2083-1号申请执行人陈益如,女,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罗景风,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益如与被执行人罗景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景风应给付申请人10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景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3)龙新执行字第20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振  德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海华(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