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9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李杨,男,1990年7月24日生,汉族,济阳县。
申请人王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李杨驾驶并所有的鲁AQN8**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杨驾驶并所有的鲁AQN8**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亮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仲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