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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民保字第9号

王某某与李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9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李杨,男,1990年7月24日生,汉族,济阳县。

申请人王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李杨驾驶并所有的鲁AQN8**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杨驾驶并所有的鲁AQN8**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亮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仲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