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7178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717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张某,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芦玲凤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婚初夫妻关系尚可,2007年12月被告下班后就到棋牌室去打牌,双休日也不在家。自2011年3月起被告开始参与赌博,并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为此经常发生矛盾。自2011年9月起原告携子离家,夫妻分居至今。期间被告曾多次要求和好,并于2012年5月写了一份保证书。嗣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辩称: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原告基本上都居住在娘家,什么事情都听其她父母,与被告很少交流,被告的工资一直交给原告,被告没有参与赌博,只是偶尔与朋友一起在棋牌室玩玩,2011年被告因故确曾向原告借过两次钱,自2011年9月起原告携子离家,夫妻分居至今。期间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回家,并陆陆续续给了原告几万元,2012年5月为了夫妻和好还写了一份保证书,但均遭原告拒绝。现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6日生育一子张某某。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被告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有改善夫妻关系的诚意,对此原告应予谅解。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失和的夫妻关系有望得到改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芦玲凤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慧琴附:法律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审判员芦玲凤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慧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