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丁民初字第0168号原告赵子荣,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被告蒋俊,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荣诉被告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子荣于2014年1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赵子荣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赵子荣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钱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