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789号
原告:张柏,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2日,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达县河市航空酒店。
负责人:刘军。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柏诉被告达县河市航空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柏撤回起诉。
审判员 游晓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