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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开民初字第0734号

张佳忠与张在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佳忠,张在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开民初字第0734号原告张佳忠。被告张在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忠与被告张在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佳忠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佳忠负担。

审 判 长  罗春国

审 判 员  王海忠

人民陪审员  周天虹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