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开民初字第0734号原告张佳忠。被告张在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忠与被告张在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佳忠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佳忠负担。
审 判 长 罗春国
审 判 员 王海忠
人民陪审员 周天虹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