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初字第143号之一原告盛世通物流(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川、吴优,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欣宏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兴。被告冯文杰,男,汉族,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世通物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欣宏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冯文杰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以被告已全额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世通物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0元,由原告盛世通物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亮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郑杰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