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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高民初字第00037号

杜某诉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高民初字第00037号

原告:杜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个体,现住绥中县。

被告:韩某,男,成年,现住绥中县。

原告杜某诉被告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树彬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彦辉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