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本科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WD1**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晋城市城区红星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泽州公园北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7.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市)公鉴(理化)字(2013)1244号鉴定意见,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截图,被告人王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房产证复印件,王某甲、王某某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贺进武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