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295号原告韩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云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兴勇 来源: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295号原告韩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云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兴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