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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前民初字第0023号

徐磊与华美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前民初字第0023号原告徐某被告华某某原告徐某诉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钱 元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逸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