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前民初字第0023号原告徐某被告华某某原告徐某诉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钱 元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逸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