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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8号

陈荣新、陈荣伟诉霍文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陈荣新,陈荣伟,霍文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陈荣新,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原告陈荣伟,男,汉族,1985年8月29日出生。被告霍文昌,男,汉族,1955年5月26日出生。

原告陈荣新、陈荣伟诉被告霍文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李舒啸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佛山市禅城区朗斯卫浴经营部雇用陈荣新、陈荣伟等员工在2013年9月至11月做不锈钢浴室柜。从当年9月起的工资就开始拖欠,直到当年11月10日解雇时,工资也没发,只写下一张欠条,计划按以下日期支付:2013年11月13日支付1万元;2013年11月18日支付1万元;2013年11月25日支付1万元;2013年12月2日支付1万元;剩余于2013年12月30日结清。但老板只发给我们6500元,多次追问也无果。请求法院判令:

一、被告霍文昌支付原告工资57000元;

二、被告承担受理费。诉讼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两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欠条复印件、证明复印件。经审查:原告提供的欠条显示,2013年11月11日,佛山市禅城区朗斯卫浴经营部出具欠条,内容为:“现新朗斯卫浴公司欠浴室柜部门员工9月-11月10日工资伍万柒仟元,此工资计划按以下日计付:2013年11月13日结算1万;2013年11月18日结算1万;2013年11月25日结算1万;2013年12月2日结算1万;剩余于2013年12月30日结清。此计划没有执行,双方可交由劳动部门仲裁。”欠条上盖有佛山市禅城区朗斯卫浴经营部公章。另查明,佛山市禅城区朗斯卫浴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霍文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未劳动仲裁而直接到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本案两原告持欠条提起诉讼,但欠条并未明确两原告具体的工资数额,仅只载明部门员工工资总数,具体员工人名亦未明确,并且欠条亦约定未执行工资支付计划可交由劳动部门仲裁,则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及具体的工资数额等劳动争议问题,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但两原告不能举证该问题已历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审查。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荣新、陈荣伟的起诉。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不收取受理费。两原告起诉时已预交受理费613元,待本裁定生效后,经两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舒啸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凯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