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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81号

(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81号黄景豪非法制造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当事人
黄景豪;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景豪,男,34岁。因本案于2013年8月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陈策宇,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景豪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景豪及其辩护人陈策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景豪因对枪支有特殊爱好,常在互联网通过QQ、论坛等平台与他人讨论、研究有关枪支的制造、使用等问题,并多次向叶某某、莫某某等人炫耀其对枪支的熟悉程度。2013年6月份,被告人黄景豪为制造枪支而从互联网上下载气枪零部件阻铁的图样,后委托不知情的莫某一以1350元人民币的价格加工阻铁三百个,莫某一加工完毕后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大沙农业银行门口将三百个阻铁交给被告人黄景豪。被告人黄景豪试用后留下其中三个并将剩下的阻铁丢弃。案发后,民警在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大兴大道中x号被告人黄景豪经营的某手机店小储物室内缴获阻铁三个、前堵和固定环各一个。经鉴定,上述物品属于自制气枪零部件。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景豪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枪支散件阻铁300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景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景豪辩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其辩护人陈策宇辩护称,被告人黄景豪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黄景豪主动将其制造的阻铁丢弃,是犯罪中止,社会危害性较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景豪因对枪支有特殊爱好,常在互联网通过QQ、论坛等平台与他人讨论、研究有关枪支的制造、使用等问题,并多次向叶某某、莫某某等人炫耀其对枪支的熟悉程度。2013年6月份,被告人黄景豪为制造枪支而从互联网上下载气枪零部件阻铁的图样,后委托不知情的莫某一以1350元人民币的价格加工阻铁300个,莫某一加工完毕后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大沙农业银行门口将300个阻铁交给被告人黄景豪。被告人黄景豪试用后留下其中3个并将剩下的阻铁丢弃。案发后,民警在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大兴大道中x号被告人黄景豪经营的某手机店小储物室内缴获阻铁3个、前堵和固定环各1个。经鉴定,上述物品属于自制气枪零部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黄景豪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对气枪有特别的爱好,经常在互联网上查看气枪的构造,并于2013年2、3月开始在网上购买秃鹰气枪的零配件来自己组装。我通过QQ6901988xx上搜索PCP(汽压气枪的英文缩写)找到有关气枪配件的人员,其中找到了一个名叫“苗x猎物”(QQ号19092356xx)的人说他有望远镜、高压阀。我从该人处购买了一把望远镜和一个高压阀。2009年10月份,我在南海大沥铝材市场路边以50元一条的价格买了200条铝条(可以做气枪枪管和做遥控车的滑道)。2013年6月初,我用从网上下载的图纸,叫莫某一加工了秃鹰气枪的其中一个叫气枪阻铁的配件共300只,每只4.5元,大约四天后,我们在大塘镇大沙农业银行门口以1350元交易。因为大部分气枪的配件没能买到,所以到现在只造了一个秃鹰气枪的枪身,并没有组装成一支气枪出来,剩下的气枪配件放在家中。这支气枪的枪身部件送给了莫某某,后莫某某送给了“明仔”。我购买铝材管主要是用来做遥控车的轨道,2013年2月份的时候,我在一些狩猎论坛上看到这些铝材管是可以用来制作气枪的枪身,于是在3月份自己在家中用钻、割片和锉刀手工制作了一支仿美国秃鹰气枪的枪身。我在QQ里加了很多气枪的发烧友,我跟他们说自己有这些铝材管,他们看到后比较满意,也想买些,于是我就通过手机店旁边的申通快递公司邮寄卖给他们,每条价格大约70-80元,然后对方通过支付宝付款。2013年5月至7月期间,我大约卖了70条,总价大约5500元,扣除运费外赚取了约700元。我叫莫某一加工的阻铁,在卖铝材管的时候搭配送了4、5个给买铝材管的人,其他的经过量度发现规格不合适,就将剩下的都扔掉了,现在家里只剩下3个。被告人黄景豪辨认出莫某一;辨认出其自拍的自制铝材物件的照片。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黄景豪的妻子。公安机关在黄景豪经营的中国联通营业厅内搜出了三种型号的银色铝管共87条、三种型号的黑色铝管共21条、记录枪支制造纸条3张、记录电话号码纸条4张、记录上网网址纸条1张、记录枪支制造资料A4纸1张、零件图纸1张、记录枪支制造方法资料2本、U盘1个、电脑主机3台、金属条3条、绿色胶圈4个、黑色胶圈7个、红色胶圈3个、金属弹簧2个、胶粒1个、金属块1个、金属盒1个。我并不清楚上述物品的用途。3、证人梁某一、莫某一、梁某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黄景豪找梁某一加工300个阻铁,梁某一介绍给莫某一加工,莫某一再找到梁某二进行加工。证人梁某一辨认出被告人黄景豪和莫某一。证人莫某一辨认出被告人黄景豪和梁某二;辨认出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景豪处扣押的3个阻铁就是黄景豪叫其帮忙加工的300件线切割件的其中3件。证人梁某二辨认出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景豪处扣押的3个阻铁就是其帮莫某一加工制作的线切割件。4、证人叶某某、莫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被告人黄景豪曾在2013年多次向叶某某、莫某某炫耀自己制造气枪的情况。2013年3月,莫某某与黄景豪在大塘镇的路边用黄景豪的气枪打过鸟,该气枪是比较重,后坐力比较大。2013年5月,叶某某与莫某某到黄景豪的电讯店,黄景豪给了一支银色的枪管叶某某,后叶某某将该枪管交给莫某某,让莫某某交还给黄景豪,该枪管就一直放在莫某某家中。5、证人黎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2012年8月29日后丢失了身份证,没有将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并不认识黄景豪。6、证人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居住的出租屋是向黄景豪承租的。2013年6月左右的一天17时许,我看见黄景豪拿着用白色纸包着的几条管状物品,有长有短的,长的约70厘米,短的约50厘米,黄景豪拿这些东西到对面的申通快递邮寄。另外在10天前的一天16时许,我也看到黄景豪拿着用白色纸包着的几条管状物品到申通快递邮寄。证人蒙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景豪。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在三水区捷达盛物流有限公司大塘分公司工作。2013年4、5月份的一天,我收到一份快递件,收件人是三水区大塘镇大沙“黎生”,联系电话是150158428xx,我打电话过去,接电话的男青年叫我将货物送到大塘镇大沙某电讯店的老板签收。我去到电讯店跟黄景豪说“黎生”让你签收一份快件,黄景豪就签收了。当时这份快件是长方形条状金属物,长约50厘米。事后我多次按照物流单的收货地点要求将物品交给黄景豪签收,黄景豪也多次叫我到电讯店帮他发运货物,发出的货物与他签收的货物外包装形状相似,都是金属。曾经有一次我装运黄景豪的快件时,由于外包装破损,我看过是一些金属管。2013年8月8日14时许,我公司收到一份快件,也是要求送到黄景豪的电讯店,感觉里面的物品是一些金属管,约6条,每条长约50厘米。证人杨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景豪;辨认出被告人黄景豪在其物流公司收发的金属管。8、证人冷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通过向QQ号为18033883xx的网店购买过铝材管,打算用于制作枪身。9、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听我表弟禤某说他加了一个QQ群,群里面有一个号码为18033883xx的网友,他与该网友以800元的价格交易了一支气枪的枪身,之后我代禤某签收了一条长50多厘米的已经加工成气枪枪身的黑色铝材管。证人吴某某辨认出从禤某QQ空间上提取的枪身照片中的枪身就是其帮禤某签收的物品。10、证人姜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7月13日11时许,我在顺德区大良镇某精机有限公司当保安,有一个快递员拿着一份包裹到公司门口,并用手机拨打邮件上的联系电话,后快递员说对方叫我签收,我就在邮件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在登记表上做好登记,后该份邮件被领走了。证人姜某某辨认出其签收的申通快递单据。11、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位于三水区大塘镇大沙大兴大道中x号一座进行搜查,在该处一楼中国联通营业厅靠北的一间小储物间、办公室办公桌的抽屉、楼梯间墙上挂着的黑色手袋、营业厅柜台和四楼客厅电视柜一纸箱内发现物品一批。12、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曾某某处扣押金属条3条(长约10厘米)、绿色胶圈4个、黑色胶圈8个、红色胶圈3个、金属弹簧2个、胶粒1个、金属块1个、金属盒1个、电脑主机3台、记录枪支制造纸条3张、记录电话号码纸条4张、记录上网网址纸条1张、记录枪支制造资料A4纸一张、零件图纸1张、记录枪支制造方法资料2本、U盘1个、三种型号的银色铝管共87条、三种型号的黑色铝管共21条;从莫某某处扣押银色铝管1条。13、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莫某一号码为137266159xx的手机与号码为150158428xx的手机在2013年5月26日、5月29日、5月30日、6月1日、6月2日、6月7日、6月8日均有通话记录。14、收寄快递单据。证实快递公司邮寄与收取过以黎生、黎建华,电话号码150158428xx为登记的快件。15、银行交易明细表。证实黄某一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卡号为95599800954228390xx的账户明细;中国某在中国银行开设卡号为52574644827986xx的账户明细。16、QQ聊天记录。证实名称为新天地、QQ号为6901988xx与多个QQ号的聊天记录,内容涉及有关枪支的构造、零件、使用和价钱问题。17、某精机有限公司职员表及快递签收登记表。证实某精机有限公司的快递签收情况。18、被告人黄景豪邮寄快件汇总。证实黄景豪邮寄快件的情况。19、拍拍网交易截图。证实拍拍网上卖家为工业型材的店铺的交易记录,交易商品主要是铝材。20、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在送检的计算机主机3台内检验出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文件358个,其中有复制的网店上枪支配件售价页面图,关于制作枪支配件的原理图、效果图、制作图纸和制造说明;在送检的移动U盘中检验出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文件701个,有多份关于制作枪支配件的原理图、效果图、制作图纸和制造说明。21、枪支、弹药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铝管1根为自制气枪枪架、阻铁3根为自制气枪阻铁、自制气枪前堵和固定环各1个。22、笔迹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11份申通快递详情单与样本上“黄景豪”书写的笔迹是同一人书写。2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景豪的归案经过,没有自首或立功情节。24、证人黎某某的户籍材料。证实证人黎某某的身份情况。2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景豪的身份情况。26、光盘。证实从被告人黄景豪电脑中提取的与本案有关的文件和图片,内含大量的枪支制造、枪管、阀门、阻铁等图片和文件。对于被告人黄景豪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景豪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黄景豪的供述,证人梁某一、莫某一、梁某二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景豪已委托他人加工完成枪支零部件300件,其留下部分零部件,对剩下部分的零部件作丢弃处理的行为,并不属于完全放弃或有效防止制造成枪支结果发生的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故被告人黄景豪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景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零部件300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景豪为了制造枪支而委托他人加工枪支零部件,后被告人黄景豪经过量度发现规格不合适而将大部份的零部件丢弃,其属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本院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景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景豪是初犯,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黄景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景豪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U盘一个、光盘一张,予以没收归档;电脑主机三台,发还给被告人黄景豪;物品一批(详见移送物品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晓光

人民陪审员  何永权

人民陪审员  蒋锦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碧珊附:随案移送物品清单黄景豪一案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编号物品文件名称数量特征1银色铝管8条长31.8厘米2银色铝管33条长55厘米3银色铝管48条长64厘米4黑色铝管4条长31.8厘米5黑色铝管12条长55厘米6黑色铝管5条长64厘米7纸条3张记录枪支制造清单8纸条4张记录电话号码9纸条1张记录上网网址10A4纸1张记录枪支制造资料11图纸1张零件图形12资料2本记录枪支制造方法13金属条3条长约10厘米,有一圆形小洞14胶圈4个绿色15胶圈7个黑色16胶圈3个红色17金属弹簧1个长约2.5厘米18胶粒1个长约1.5厘米19金属块1个长约5厘米20金属弹簧1个长约2.3厘米21胶圈1个黑色,长约4厘米22金属盒1个银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