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70号
原告: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康乐大道经贸大厦3楼301-305房,公民身份号码76381109-8。
法定代表人:李子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涛、张子扬,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尤义江,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尤义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佩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