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773号罪犯罗刚,男,汉族,1987年11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凤庆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0)临中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刚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主犯、累犯、暴力犯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数罪并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五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作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卫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