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足法民初字第04663号原告彭焕良,男,1930年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王军,重庆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代雪,男,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25718-6),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泉村39幢11-22号。法定代表人何吉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渝,重庆袁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运祥,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41490-5),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飞凤街218号。法定代表人刘保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昌荣,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特别授权)原告彭焕良诉被告重庆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焕良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焕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己减半)、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原告彭焕良承担。
审 判 长 黄公立
审 判 员 唐红志
人民陪审员 邓成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靖鼎 更多数据: